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河道维修养护市场,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实行河道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提高河道管护效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