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河道的保护,明确保护范围和标准,建立相关档案,对涉及河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保护和弘扬河道文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