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河道水域和岸线资源的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保证水域和岸线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