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淮剧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淮剧保护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承的资助、补助经费等。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