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使用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