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禁止下列行为:擅自设置、拆除、损坏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与设备;擅自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锥桶等障碍物;不按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停放,跨越或者超出停车泊位停放;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内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四十八小时。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