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或者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三)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四)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五)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除的情形。道路停车泊位调整或者撤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