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七章 湖泊保护监督和公众参与第五十四条已修改鼓励社会各界、非政府组织、湖泊保护志愿者参与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投入湖泊保护。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湖泊保护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保护湖泊义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