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章 湖泊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湖泊流域内城乡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在村庄设置垃圾收集点,对垃圾分类收集,对化肥、农药、除草剂等包装物分类处理,提高垃圾处理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水平。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