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章 湖泊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泊流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结合生态乡、镇、村创建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河塘清淤,改造和完善水利设施,利用河塘沟渠的自净能力处理生活污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污水人工湿地处理设施、生物滤池设施和接触氧化池等集中或者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