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发展同其他国家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的协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