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职责第二十二条有效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开展人道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和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挥红十字"博爱家园"、红十字服务站、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等基层服务平台的作用,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