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后,其公共信用信息被原提供单位撤销或者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的,撤销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报送变更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信息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删除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