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渠道上自愿公示其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真实、合法、完整的信用承诺信息,可以作为办理行政许可、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等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