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渠道上自愿公示其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真实、合法、完整的信用承诺信息,可以作为办理行政许可、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等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