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客家围龙屋的保护工作,完善客家围龙屋保护配套设施,依法制止违反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定的行为,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应的客家围龙屋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