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围龙屋,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未设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市辖区,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客家围龙屋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