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开选聘。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