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根据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的,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