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台账,逐步实行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联单内容与餐厨垃圾的实际情况相符。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