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布的投放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垃圾收集点的相应收集容器中。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