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建设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不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