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荣誉市民享有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或者旁听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进出汕尾客运口岸出入境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给予通关便利;

(四)荣誉市民子女在本市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享有与本市市民同等待遇,由各地教育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五)每年在本市指定医院享受一次免费体检,并享受公立医院就医优先服务;

(六)享受本市高层次人才政务服务、旅游服务、运动服务等相关礼遇;

(七)本市规定的其他可享受的礼遇。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联系,听取荣誉市民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设立荣誉市民荣誉墙等方式,展示荣誉市民的主要事迹。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