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荣誉市民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拟定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作出决定并公告。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并颁发证书、证章。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