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促进工作,将企业信用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保障企业信用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协调解决企业信用建设重大问题,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将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用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