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医疗卫生、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资源,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推动综合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病科、康复中心。

支持养老机构依法设立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设老年康复机构、社区护理站、安宁疗护中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与养老机构建设医养康养联合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医疗、养老和护理服务。

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应当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立业务协作机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