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可以将其储蓄的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兑换相应的养老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依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置互助式、志愿式养老服务睦邻互助点,推动互助养老服务。

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老年人。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养老志愿服务,培育优秀养老志愿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