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制度,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和有关标准开展服务,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了解老年人身体、精神状况,维护老年人的尊严,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护理人员、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患有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疾病的,不得从事老年人照护、餐饮等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