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实施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资源,推进"十五分钟幸福生活圈"建设;

(五)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前款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