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或者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

(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依法登记,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

(三)十五分钟幸福生活圈,是指十五分钟步行可达范围内,布局和配备生活所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健身、养老等基本服务功能与公共活动空间的生活单元。

(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