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按照"十五分钟幸福生活圈"的要求,通过设置老年人食堂、助餐点等方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助餐服务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用餐安全。
提供集中就餐式助餐服务的,应当在就餐地点显著位置告知餐饮价格、服务时间、服务须知等内容。
提供配送餐式助餐服务的,应当在宣传资料上告知覆盖范围、餐饮价格、服务时间、服务须知等内容,在承诺服务时间内将膳食配送到户或者助餐点。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