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