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四条有效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防站,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建立执勤制度。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专职消防员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建立后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