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并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防站,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