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三)专职消防队队员;
(四)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从业人员;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
前款第(二)项消防工程施工人员、第(五)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执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