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敷设电气线路、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拆除、改造、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单位和个人发现供电设施、线路和燃气管道设施存在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与供电、供气企业联系,供电、供气企业应当及时检修,消除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