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消防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编制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