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消防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编制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