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火灾自防自救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