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八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三)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四)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火灾自防自救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