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