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针对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采取差异化、分类保护措施,组织制定和实施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现状、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