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三十八条有效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展示,提高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