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实施抢救性保存措施,收集有关实物,对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建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