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应当与城市树木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合理距离。管线和树木有冲突的,应当按照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处理。

城市树木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树木的责任单位按照兼顾树木的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处理,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