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已修改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开展工作;
(二)组织做好旧住宅区改造后的物业管理工作;
(三)参加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四)履行网格化管理职责,及时排查、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五)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六)参与组织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单元(楼幢)、文明家庭等活动;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