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三条已修改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足额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从监管的预售资金账户中划转。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