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下列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一)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或者场地设置停车位收取的车位场地使用费;
(二)利用电梯、车库、场地、楼体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布广告的经营性收入;
(三)利用物业服务用房或者公共区域获取的租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业主共有的收入。
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十名以上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有异议的,可以查询有关财务账簿。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