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七条已修改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