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成立;

(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现任期届满、集体辞职等情形,需要重新选举,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两次仍不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