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社区党组织推荐;(二)居民委员会推荐;(三)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从按照前款方式推荐的人员中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鼓励业主中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网格员、楼栋长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