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可以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代表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