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切实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